秦皇島市順風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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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物業管理協會《關于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中物協 [2008]1 號)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員,稱為“秩序維護員”。即物業公司的“保安”義務屬于防范性質,其職責僅限于物業小區內公共區域防范性安全保衛工作,目的是維護物業小區內公共區域的秩序,為業主創造安全的居住環境,這與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存在根本區別。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盜竊分子是直接侵害人、業主的損失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物業公司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沒有明顯過錯的,對業主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界定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關鍵要看物業公司與業主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要看物業公司是否嚴格履行了合同義務。比如合同約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邏,門衛值班,安裝防盜裝置等,如果物業公司在提供的服務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盡到保障業主財產安全義務的,是不承擔責任的。當然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對安全防范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違反約定致業主財物被盜,業主可依照約定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